未成年人报道的常见误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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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林新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一周年。笔者注意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但作为媒体,在这方面,却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部分媒体对未成年人关爱不当,以至在报道未成年人时,会出现“误伤”孩子的状况。
“误伤”的表现
1.
常规的慈善救助活动报道,强迫孩子付出尊严、伤痛代价
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时对孩子造成的“误伤”,目前主要存在于常规的慈善救助活动报道中。特别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是,媒体并没有认识到“误伤”的存在,有的还在年复一年地“大张旗鼓”地进行。
某早报在2007年8月9日特别报道《在他们的小书包里装上一份爱心》中,用一个版的版面,以短文配人物图片的形式,刊出“受助儿童等你认捐”的内容。为了显示内容的真实,不仅使用本人的照片,刊出具体的学校班级及详尽的家庭住址,还把孩子们的“悲惨现实”展示出来。
报道刊出后,受助儿童能否以一颗正常的心和小伙伴交往,他们今后的发展道路如何,是值得人担忧的。遗憾的是,新学期开学前后,受助学生手拿善款或助学金亮相的新闻总会年复一年地出现在媒体上,却不知道有多少记者采访、拍摄时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虽然媒体和记者确实也都是抱着一颗关爱孩子的心在做这件事情。
2.
报纸电视所刊播的一些社会新闻,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名誉和肖像权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媒体对未成年人来说,是相当强大的巨人,由于他们是孩子,很多成年人,包括他们的监护人,根本没把他们看成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3.
放大孩子的缺陷,甚至用缺陷来代指孩子
因为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14岁的江西男孩邱李幸因浑身发紫被称为“紫娃”。在社会各方特别是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邱李的命运发生转机。在上海治病期间,
“紫娃”的称呼一直见诸报端。类似情况还有不少。
4.
重大社会新闻,特别是报道重大事故、灾难时,严重侵扰孩子
孩子们是弱小的,一个健全的社会总会把过多的关爱投向他们。事实上,在大事故、灾难发生时,如果有孩子的身影出现,那引起人们关注的,首先会是他们。但是有的媒体,关爱却变成了“不放过”,千方百计地让孩子回忆、“再现”,让他们再次遭受伤害。
记者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包括幸存者或逝者亲朋),这种行为在西方新闻界被称为“侵扰悲痛”。为避免侵扰悲痛,西方新闻界不仅仅依赖于新闻工作者的个人道德,而是普遍制定了严格的规范,也形成许多成熟的经验。我们在这方面也应该予以借鉴。
造成“误伤”的原因
1.
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
我们国家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及的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及的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